【房屋征收】[江阴] 街道征收集土房 协议无效多补偿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529 发表时间: 2019-1-8 |
|
【案情简介】 原告系江阴市XX街道XX村村民,有房产一处坐落于XX街道X号。2017年5月,XX街道为实施江阴市“1310”交通畅通工程紫金路拓建项目,将上述房屋纳入征收拆迁范围。2017年7月29日,XX街道逼迫原告之子在《XX街道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下称《协议书》、街道亦未将协议交给原告一份)。后征收单位上门逼迁,相关人员亦不断上门闹事,原告一家难以承受、心力交瘁。 【律师代理】 2017年10月19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因为房屋随时有可能被强拆,在收案当日,张律师即迅速起草好《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申请书》,指导原告用特快专递寄给江阴市公安局并面交一份给当地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房屋财产安全。次日张律师又指导原告向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征地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随后,张律师又拟就两份《律师函》,分别发往XX街道和当地村委会,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征收实施和补偿安置阐明律师意见。 原告家“门庭若市”的场景很快得到控制。不想2018年春节前夕,XX街道却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全家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腾空交由街道拆除。张律师正苦于手上没有《协议书》材料,遂不动声色让原告到法院要求复印对方证据。获得《协议书》复印件后,张律师立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街道与原告之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018年6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 一、被诉《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 二、《协议书》严重违法,依法无效 三、从民事角度而言,《协议书》亦无效 【案外和解】 行政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原告和街道又进行了多轮沟通。2018年12月,在多方斡旋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街道对原告给予额外补偿,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12月24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81行初22号行政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纠纷得以彻底了结。 【办案后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XX街道对原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既无主体资格又无合法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双方所签《协议书》依法当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