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530 发表时间: 2011-3-1 |
|
商品房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一)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付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购买者为购置商品房而做出的一些必要的花费;也包括间接的损失,如购买者丧失了与其他开发商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当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是邀约邀请时,开发商不需要为虚假广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由于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当开发商的虚假广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同时造成商品房购买者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开发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根据合同应负有的义务时,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对于构成邀约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即使广告内容没有列入合同条款,只要买卖合同依然有效,购买者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法院都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