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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3361  发表时间: 2011-3-2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
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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