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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3246  发表时间: 2012-9-16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
 
(发稿日期:2011/05/08) 
 
徐政发〔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24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推动我市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城市改造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相关内容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规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条例》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明确征收部门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以下简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为本行政区房屋征收主体,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晰工作职责
  市政府及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2.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3.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管理;
  4.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实施监管;
  5.对房屋征收项目的调查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事项核准备案;
  6.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组织论证;
  7.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编制上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备案,并公布;
  3.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报市维稳办审批;
  4.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上报处理意见;
  5.拟定、论证、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补偿方案并公布;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7.组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8.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
  9.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
  10.组织实施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关责任。
  市发改、监察、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审计、物价、工商、税务、法院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依法公开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将已列入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须提供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房屋征收项目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将项目调查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等资料按规定进行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查处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尽快完成已许可房屋拆迁项目扫尾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对这些拆迁项目要尽快完成扫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项、逐户分析拆迁问题和原因,细化工作方案,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程序,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对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包括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实施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拆迁。如确须强制拆迁,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稳步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房屋征收行政司法联席工作制度。要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稳定形势的分析研判,认真做好被征收入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征收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引发集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认真做好原有政策文件的梳理、调整工作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认真梳理原有房屋拆迁方面的政策文件,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立即废止或修订。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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