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遗产处理                           江苏房产律师网 > 遗产处理 > 列表  
继承人的义务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497  发表时间: 2011-3-7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遗赠扶养协议      下一篇文章:对胎儿份额的处理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www.jsfcls.com)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电话:(025)83352928、83359628-8003 传真:(025)83352928-8011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手机:13851706569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1幢502-503室 技术支持: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