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溧水] 评估价格低 一诉解问题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880 发表时间: 2017-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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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 月,南京市溧水区政府作出宁溧府征字(2016)3号《关于轻轨S7线溧水站东南角配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所有的位于溧水区秦淮路的商业用房属于本次征收范围。因评估价格低,原告与征收部门多番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2016年6月6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6年6月11日,张律师代原告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节略): 因本次征收补偿方案拒绝听取被征收人合理意见,以致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实施中随意解释、任意发挥----先是妄称涉案房屋的商业用途的两证是“无用”的、是“国家发错了”,在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强烈抵制下,又改称第二层、第三层房屋要按住宅房补偿,继续遭到全体业主的一致反对,最后才答应按商业用途评估,但评估价低得离谱(一层门面房仅1.9万元/平米,二、三层只有1.2、0.8万元/平米)。涉案房屋位于溧水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十字路口的最显眼处,堪称黄金地段的黄金位置,周边较之偏僻的商业用房市场价均在3.5 - 4万元/平米左右,而处于最繁华地段的涉案房屋评估均价还不到其一半,真是岂有此理!原告认为,对于本次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存疑,补偿方案不合法,评估违法,征收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极大地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案外和解】 诉讼期间,征收部门主动找原告进行了多次商谈,原告亦实事求是调整预期,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随后申请撤诉。2016年7月4日,南京中院作出(2016)苏01行初307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房屋征收补偿维权案例。在委托张律师前,原告与征收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对补偿价格,征收部门始终不肯让步。在本案真的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部门拿出了诚意,原告也见好就收,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本案从接案到结案,不过1个月时间,算是拆迁案件中难得的高效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