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撞诉中死亡 家人续诉获赔60万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094 发表时间: 201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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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撞诉中死亡 家人续诉获赔60万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31日,程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南京西站将骑自行车的女子Z某撞倒,右前轮碾压过去致Z某重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程某负全责。后程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半。 事故车辆挂靠某运输队,该队是某交通局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20万、全责免赔20%)。 2007年6月14日,Z某将程某、运输队、保险公司诉至南京市下关区法院。7月9日,Z某医治无效死亡。
【律师代理】 Z某死亡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Z某家人申请法律援助,南京市法援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张太中律师代理此案。 2007年7月25日,张律师将Z某丈夫、父母、子女五人列为原告加入诉讼,并追加交通局为被告,交通局又将运输队承包人匡某同加为被告。 五原告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35671元。 开庭时,程某辩称,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属实,但现在服刑暂无赔偿能力。 交通局辩称,一、车辆实际车主是程某,虽挂靠运输队,但未支付费用,故运输队及交通局均无需担责;二、运输队由匡某承包经营,应由匡某担责;三、运输队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具备独立担责的资格。 运输队、匡某辩称,车辆虽挂靠运输队,但未支付任何费用;承包早已终止,运输队亦非独立核算,故不应担责。 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部分58000元已付给医院,三责商业险应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作为实际车主及肇事者,应担责;运输队作为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虽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交通局应承担补充责任;匡某不应为责任主体;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58000元和三责险16万元赔偿。确认各项赔偿费用计598160.53元,扣除程某已付20900元、保险公司已付58000元,余额为519260.53元。 2007年11月7日,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2007)下民一初字第718号】:一、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59260.53元;二、被告运输队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交通局对上述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6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对于这类案件,张太中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一是要准确确定被告,既不能错告,也不能漏告;二是要注意赔偿费用的提出要恰如其分,不能过分夸大,当然也不要少报、漏报。 (本案由金陵晚报2008年1月3日D10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