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其他纠纷                           江苏房产律师网 > 其他纠纷 > 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复函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805  发表时间: 2011-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复函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哪些情形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下一篇文章:房屋租赁常见纠纷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www.jsfcls.com)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电话:(025)83352928、83359628-8003 传真:(025)83352928-8011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手机:13851706569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1幢502-503室 技术支持: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