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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误区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975  发表时间: 2017-7-28

拆迁案件维权误区

    拆迁案件中,拆迁人 (征收人)与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在经济利益上相对对立,双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各施手段,造成拆迁纠纷频繁发生。由于被拆迁人对相关拆迁政策、法规了解不足,在维权时,难免陷入种种误区。
    误区一、行政官司打不赢
    结果:丧失了许多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许多拆迁户一听说拆迁案件就是要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第一反应就是和政府打官司打不赢。也有人放风,找政府打官司,连案子都立不上。的确,行政诉讼往往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等一系列难题,当然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扰。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试想一想,如果老百姓告的没道理,就算立了案也是败诉,为什么不给立呢?不立案说明心虚,你们已经胜出了。需要指出的是,拆迁案件胜负的标准不在于某个官司的输赢,而是要看最终的补偿有没有提高,如果提高了,就赢了。
    误区二、信“访”不信法
    结果:久拖不决,最终被法院拒之门外
    一边对法院没信心,认为法院听政府的,一边却又找政府上访。访民一边抱怨上访就是踢皮球,一边还在一层一级不懈往上跑。如此纠结的原因在于抱着“当官要为民做主”的传统观念不放,认为政府应该为老百姓包办一切,就算打官司,法院也得听政府的。事实上,信访局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解决,就是说“你有权信访,他无权解决”。所以,访民觉得自己像被踢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也就不足为怪了。
    走完一轮信访短则数月,长则几年。一轮解决不了,就启动下一轮上访。周而复始,不断轮回。久而久之,就成了一个解不开的死结。2014年国家信访局明确规定对于涉诉信访案件一概不接待。这意味着拆迁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误区三、“等”
    结果:错过了有利时机,丧失了胜诉权利
    由于拆迁涉及人数众多,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就选择随大流,希望搭搭便车,等其他人先采取行动或有了结果,再依葫芦画瓢。可是,拆迁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等到相关部门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强拆”时,才发现大事不妙。到了法院或法制办,被告知已经过期了,无法受理。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对时效有明确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该在知道该行为后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超出了法定期限,被拆迁人将失去胜诉权,即便再有道理,法制办、法院也会以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起诉。所以,大家应该及时行使法律权利,以免过期作废。
    误区四、求熟人找关系
    结果:鸡飞蛋打
    中国固然是个熟人社会,有人好办事。但是得先看求人办什么事,像拆迁补偿这样的事情,十有八九不成。拆迁背后有着利益集团,这已是公开的秘密。俗话讲,好汉不挡别人财路。按照官场潜规则,书记的项目,市长不插手,反过来也一样。所以,不是关系非常铁的朋友,不会问你的事。就算找到了个熟人替你讲情加价,要知道这相当于那个领导自己口袋里往外掏钱,领导能乐意吗?即便给面子,加了一笔钱,可能一算离你心里想要的数额还差一大截。这个价格接受吧,亏得太多、心有不甘,不接受吧,得罪了朋友,搞得自己两头都不是,什么好也没落着。所以,求熟人找关系,这条路不靠谱。
    误区五、“怕”,遇事畏首畏尾
    结果:放弃自己合法利益,被吓唬走
    常常听到拆迁户讲“拆迁太黑了,他们动不动就堵门砸窗,甚至打人”。他们偷偷摸摸的搞这些小动作,是因为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拆迁,所以,就通过一些下三滥甚至违法手段给大家造成心理恐慌,进而达到逼迁的目的。如果有人承受不住,签字腾房,就正中了他们的圈套。
    遇到违法之事,大家首先要积极报警,并收集、保留好证据,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监控等。遇上不法分子,可以齐心协力将其抓获、扭送公安。邪不压正,要知道你的房子、地都是合法得来的,没偷没抢,为了自身合法利益维权,天经地义。
    误区六、“扛”,以武力抗衡,以死相拼
    结果:未得新房,先进班房
    生活中经常见到、听到一些拆迁户武力对抗强拆,有用砖头石块砸的,有泼污水汽油的,甚至双方短兵相接,互有伤亡的。其实对于“暴力抗法”,有些拆迁单位或相关部门并不担心(有的还盼着拆迁户这样做),因为,你的言行一旦过激,触犯了法律,正好借此先拘留。要么签协议出去,要么等着法律制裁。安置补偿尚未落实,自己却身陷囹圄。通过武力维权成功的凤毛麟角,少之又少。拆迁维权不能光斗勇耍横,更需要智慧。
    误区七、贪,面对利益得寸进尺
    结果:绷段了绳子,一无所获
    这里说的贪,是指极少数拆迁户通过诉讼、信访或其他方式维权后,拆迁单位愿意支付的补偿款已经达到或超出了他原先的要求,但自恃手握某个胜诉裁决或其他有利条件,而不断提高自己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同房同价、市场价补偿”等基本原则,大家可以据此测算一下自家房产值多少钱,把这个价格作为将来争取补偿数额的参照基数,只要接近这个数了,说明补偿基本到位了,就得见机行事,见好就收。否则,谈崩了,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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