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相邻关系                           江苏房产律师网 > 相邻关系 > 列表  
电梯噪声过高须整改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1049  发表时间: 2013-2-17

电梯噪声过高须整改

市民黄先生购买了某小区顶楼房屋,入住后即发现其居住单元的电梯运行时发出的噪声过高,严重影响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在对噪声觉得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黄先生自行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其房屋夜间噪声的来源、大小进行了监测。结果,监测报告明确: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标准限值。据此,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对电梯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其房屋的噪声环境达到标准。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仅限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环境要求应该高于经营性娱乐场所,黄先生仅要求达到该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开发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电梯交付验收时其运行所产生的噪声符合生活居住要求,也未举证证明电梯噪声超标是业主使用或物业公司维护不当所致。因此,房屋开发公司应对电梯噪声超标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法负有停止侵害的义务,法院判决开发商方面限期进行整改。

针对该起案件,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开发商在建设房屋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而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前除了应当注重房屋建筑本身的质量外,还应尽量关注例如电梯噪声等其他更多影响居住质量的因素。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楼上渗漏水的责任承担      下一篇文章:七楼闹火灾二楼发大水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www.jsfcls.com)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电话:(025)83352928、83359628-8003 传真:(025)83352928-8011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手机:13851706569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1幢502-503室 技术支持: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