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佩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9年10月,吴佩华与蓝妙昌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蓝妙昌出售拆迁证一张,面积为40.8平方米,转让费10万元,由吴佩华凭该证购买低价位商品房。蓝妙昌在交付安置房选房、交款协议,并收取转让费后,将该选房、交款协议挂失,并在补办的协议中,添加儿子蓝雨龙的名字,以蓝雨龙为买受人的身份,购买了该安置房。 启东法院一审判决,吴佩华与蓝妙昌签订的协议有效,被告蓝妙昌等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蓝雨龙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该项判决。
【点评】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的火爆和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在二手房交易中,催生了大量诸如“一房二卖、拖欠房款、不履行过户或交房义务”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纠纷,本案就属于一种典型的情形。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本案中,蓝妙昌等被告言而无信,采取欺骗手段,肆意践踏诚信,最终自食其果。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对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而且对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