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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超3% 法院判退房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890  发表时间: 2016-11-10

房屋面积缩水超3% 法院判退房

合同约定商品房面积为258.05㎡,但实测面积只有242.36㎡,少了15.69㎡。为此,购房户黄某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表示很无辜,面积之差全因测绘单位工作失误所致,不同意退房。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以面积误差超出约定的3%为由,判决黄某胜诉,双方解约。

2014年2月,黄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为258.05㎡,总房价为380万元;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则黄某有权要求退房,开发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同年12月,黄某又从该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个车位,并支付车位款1万元。

2015年8月,开发商告知黄某,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实测面积为242.36㎡。得知房屋建筑面积缩水约6%,黄某非常气愤,当即要求开发商退房,得到答复是可退差价但不同意退房。黄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开发商要退还购房款3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及车位款1万元。

“商品房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竣工图与设计图一致,造成面积有误差的原因在于测绘单位当初将设计图纸中本不应计入商品房面积的屋顶平台计入商品房面积内,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开发商的代理人在庭审期间解释称,合同中约定的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而非实测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因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因此尚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何时办理产权证,都不会改变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合同上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事实;若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为前提,则对黄某有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如果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黄某购房款38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退还车位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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