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被限贷解约 仍需支付中介费 |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736 发表时间: 2017-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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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快速上涨的房价,各地又现新一轮限购限贷政策,一些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无法履行,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房屋买卖因受限购限贷政策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中介费可以退吗?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居间合同纠纷。 去年国庆节,吴先生和周女士夫妇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购买一套房屋,成交价175万元,并与卖方、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三方签订本合同时,买房须向中介公司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成交价1%。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含提供房源信息、查看房屋、沟通房价、协商并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及可能出现的协助办理贷款等。中介提供服务了,合同也签了,但是吴先生夫妇却拒付中介服务费17500元,中介公司便将他们告上法院。为何买了房却不付中介费呢? 原来,当年10月3日苏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导致吴先生夫妇预计的首付比例从50%上升到80%,他们无力支付。经过协商,吴先生夫妇与卖房人解除了合同。他们认为是因国家政策导致房屋交易不能继续,而中介公司仅提供了前期简单的服务,未实际履行协助双方办理贷款、产权过户手续等,只愿意支付2000元。中介公司称并非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不能据此免除支付服务费的义务。业内一般是按房价比例收取服务费,该收费包含所有服务内容,对各分项服务没有具体收费标准,两被告按约应于2016年10月1日支付服务费17500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系居间报酬的给付数额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约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以房屋成交价1%即17500元支付报酬,被告抗辩因居间所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未实际履行故仅同意支付部分报酬。《合同法》规定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排斥当事人就居间报酬的给付与居间所促成合同的履行情况挂钩,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被告)须向丙方(原告)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成交价1%,该条对居间报酬的给付的约定未与居间所促成合同的履行情况挂钩,且被告与案外人未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故对被告上述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吴先生和周女士支付某中介公司报酬人民币17500元。 随着各大城市限购限贷政策的相继出台,对于购房者而言,虽不可预知限购限贷政策变化情况,但因买房而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就居间报酬的给付可详细约定与居间促成合同的履行情况挂钩,以降低因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导致买房未成时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