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住在同一栋楼一楼,原告住在三楼。被告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其房屋改变为汽车维修服务部,该汽车维修服务部修理汽车时产生噪音,影响原告的休息。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报警,但被告依然继续经营,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营业。
【评析】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的同意。原告作为同栋楼的住户,被告的经营行为对其存在影响,原告系利害关系人,被告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即开设修理铺。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李某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利害关系人刘某同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停止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