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以案说法                           江苏房产律师网 > 以案说法 > 列表  
“小三”购房签协议 有违公德被索回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1176  发表时间: 2016-5-20

“小三”购房签协议 有违公德被索回
 
  本报讯(通讯员 刘光亮 记者 翟敏)六旬男子为“小三”购买了一套房产,后来地下情曝光,男子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此案。

  几年前,王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单身女子李某,为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3年7月,王某出资为李某购房,双方书面约定:产权各占一半,如有一方先出轨,出轨方自觉离开,产权归另一方,还规定房子用李某一个人的名字登记。2014年10月,王某与李某的约定被妻子发现。为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王某宣布断绝与李某的情人关系。2015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李某之间所签的协议无效,退还自己的购房款。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签订协议,有违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为法律所禁止,应属无效协议。最终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

  【法官点评】本案中的购房协议,违反了社会的一般道德标准,故该协议无效。另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该房屋现已登记在李某名下,原告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购房款,且理由正当,故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卖房丈夫代签 合同被判无效      下一篇文章:父亲将共有房贱卖女儿 继母诉非善意取得无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www.jsfcls.com)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电话:(025)83352928、83359628-8003 传真:(025)83352928-8011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手机:13851706569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1幢502-503室 技术支持: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