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购房签协议 有违公德被索回 本报讯(通讯员 刘光亮 记者 翟敏)六旬男子为“小三”购买了一套房产,后来地下情曝光,男子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此案。
几年前,王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单身女子李某,为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3年7月,王某出资为李某购房,双方书面约定:产权各占一半,如有一方先出轨,出轨方自觉离开,产权归另一方,还规定房子用李某一个人的名字登记。2014年10月,王某与李某的约定被妻子发现。为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王某宣布断绝与李某的情人关系。2015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李某之间所签的协议无效,退还自己的购房款。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签订协议,有违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为法律所禁止,应属无效协议。最终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
【法官点评】本案中的购房协议,违反了社会的一般道德标准,故该协议无效。另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该房屋现已登记在李某名下,原告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购房款,且理由正当,故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