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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丈夫房屋 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756  发表时间: 2017-3-10

    侯某、杨某(女)系夫妻。杨某私自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侯某的个人房屋出售给周某,合同价款70万元。周某预付定金2万元。侯某知道后不愿出售房屋。周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侯某、杨某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侯某个人财产,《房屋买卖合同》中侯某的字为杨某代签。侯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为此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杨某是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买家周某的定金也即4万元。侯某未在合同中签字,故侯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关双倍返还责任由杨某自行承担。
  点评:夫妻虽系统一体,但涉及个人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处置。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规定,合同不能履行时,买受人可以寻求解除合同并予以赔偿的法律救济,故杨某双倍返还定金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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