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备忘录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收到房款时将房屋交与原告使用。自交付之日起直至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原告有权使用该房屋并无须缴纳房租。其余房款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付清。此后原告按约履行,被告却不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告就该房向银行抵押贷款270万元,并于2012年2月7日设立抵押登记。
[评析]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届满,被告在届满前设立抵押,该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该案例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却被卖方抵押,是否应继续履行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房产所签订的购房备忘录、房屋买卖补充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应得到支持。
但因被告于履行期间届满后,将该房向银行抵押贷款并经有关部门进行了设立抵押权的登记,在被告偿清银行贷款之前,该抵押权不能消灭。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导致原告要求被告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要求暂不能实现。物权优先于债权,在法律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