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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与不嫁惹争议 遗嘱不能限自由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1807  发表时间: 2013-11-6

   本报讯(通讯员 丁柯佳 刘家强)李某离世前立下遗嘱:去世后,三间平房归妻子王某安身之处,如妻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侄子小李所有。王某再婚后,小李拿着这份遗嘱将王某告上法庭,是否“嫁”人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王某表示,自己再婚后仍旧生活在李某留下的三间平房内,她这样不属于“嫁人”,而是“招赘”。按照农村习俗,出嫁从夫,结婚后到丈夫家中生活那才是“嫁人”。她一直住在原址,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愿。

  小李却认为,叔叔立下遗嘱是担心膝下无子,过世后无人侍奉香火。王某再婚后,户口已经迁到男方家,就是“嫁”人了。叔叔的房子是爷爷在世时建造的,是李家的祖产,自己是李家唯一的血脉,应由自己继承。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并非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遗嘱提到的“如我妻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侄子小李所有”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精神,遗赠内容无效,小李没有受遗赠权。基于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请求。

  点评: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是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干涉,风俗习惯只有是善良的,进入司法视野后才能得到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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