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以案说法                           江苏房产律师网 > 以案说法 > 列表  
次承租人无理占房 理应腾退支付费用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946  发表时间: 2016-12-23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沈某从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房屋腾退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
  原告某商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将某小区10间门面房出租给徐某。合同订立后,徐某将其中的一间房屋转租给沈某。后因徐某拖欠房租,商业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其与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决现已生效,但因沈某仍占用其中房屋,故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管理公司与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沈某作为次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其与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商业管理公司要求沈某腾退房屋的权利,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本案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下一篇文章:后面没有了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www.jsfcls.com)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电话:(025)83352928、83359628-8003 传真:(025)83352928-8011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手机:13851706569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1幢502-503室 技术支持: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