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劳动工伤                           江苏房产律师网 > 劳动工伤 > 列表  
哭血泣泪 民工惨死 五场官司 悲壮维权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217  发表时间: 2013-3-12

哭血泣泪 民工惨死 五场官司 悲壮维权
----一个工亡民工亲属的坎坷维权路

【案情简介】
  自2002年起,S某(系安徽省寿县农民)经人介绍多次到南京某集装箱有限公司(下称集装箱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2005年9月19日,S某又来到集装箱公司从事装卸工作,9月29日下午,在公司三号库区,S某在卸货时坠地负伤。S某受伤后,集装箱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0月4日,S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S某生前丧偶,上有67岁的老母,下有7岁的幼女。S某死亡后,其亲属多次找单位要求赔偿,但单位以与S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交涉无果。

【劳动仲裁】(第一场)
  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S某亲属一方。刚接受本案,S某亲属除了一纸死亡证明书外,连一份证据材料也没有提供,一切都要靠张律师去一点一点收集。按常理,应先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单位不配合,且没有相关材料,无法做工伤认定。张律师决定首先申请劳动仲裁:一、确认S某死亡前与集装箱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
  集装箱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录用过S某,双方既无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口头约定,更不用说接受公司的管理,S某出事时,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我公司与S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予以驳回。
  张律师在庭前做好了充分准备,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又到安监局和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笔录材料,并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S某与被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规范的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S某与被诉人之间应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略)。
S某接受被诉人的管理,从事被诉人安排的工作,从被诉人处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二、被诉人应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略)。
  2005年12月14日,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劳仲案字(2005)第275号】裁决,确认S某死亡前与集装箱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对工伤待遇未予涉理。

【一审判决】(第二场)
  收到仲裁裁决书,S某家属长长地松了一口气,以为单位就要给钱了,他们哪里知道,这才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后面还有四场官司在等着他们!集装箱公司更换了代理人,随后就起诉到了下关区人民法院,诉称:2002年丁某某承揽原告的货物装卸业务,由丁某某安排装卸人员,原告向丁某某支付劳务费,原告与S某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张律师代为答辩:S某作为装卸工接受原告管理,具体从事原告安排的装卸工作,提供的劳动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从原告处领取劳动报酬,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与原告之间已经成立了劳动关系。并在庭审时对对方提供的装卸费发票等证据进行了质疑和反驳。
  经承办法官多番调解,单位只同意赔偿10万余元,而且还要分成多次给付,S某亲属觉得对方根本没有诚意,最终调解无果。2006年3月14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2006)下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第三场)
  接到一审判决,张律师一方面感到本案胜算在望,另一方面也不敢掉以轻心,作好对方上诉的准备。果不其然,上诉期未满,就收到了集装箱公司的上诉状,上诉状称:不能因为S某死亡就应认定其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与丁某某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与S某之间应是劳务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S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律师再次代为答辩:S某生前是上诉人的装卸工,并从上诉人处领取劳动报酬,S某是在上诉人单位从事装卸工作中负伤,经治疗无效后死亡,上诉人也为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8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2006)宁民四终字第861号】,维持原判。

【再次仲裁】(第四场)
  确认了劳动关系,本案已稳操胜券,接下来就可以进入工伤赔偿程序了。有了一审法院的判决,S某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书很快认定下来。张律师再次帮S某老母和女儿申诉到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集装箱公司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抚恤金、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集装箱公司辩称:S某不是我公司职工,双方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出于人道主义,我公司支付了S某的治疗抢救费用,S某去世后,我公司又支付了火化费、尸检费等,还报销了S某亲属的住宿费,现申诉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申诉请求。
  2006年6月9日,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劳仲案字(2006)第297号】裁决:一、集装箱公司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303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0315元、扣除已支付的5552元,实际应支付137794.5元;二、从2005年10月起,集装箱公司按月支付S某母亲390.95元,S某女儿521.26元(至18周岁)。

【工伤诉讼】(第五场)
  收到工伤裁决后,集装箱公司再次向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劳动关系尚未确认,仲裁委即认定被告享有工伤待遇,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判决不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
  非常凑巧,就在开庭的前一天,张律师刚刚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庭审时当张律师当庭出示中院判决时,对方一下子楞住了,顿时哑口无言。随后张律师又对单位已经支付的帐目进行了认真地查对核实,对不实部分予以了否认。
  2006年9月18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下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一、集装箱公司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6719.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0315元,合计137034.5元;二、从2005年10月起,集装箱公司按月支付S某母亲390.95元,S某女儿521.26元(至18周岁)。
  收到法院判决书,张律师判断单位再次上诉的可能性较小,因为若要再上诉付出的成本就大了,光是上诉费就要5000多元,而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却极小。即使上诉能再拖两个多月时间,但付出的成本大,不像前面四场官司的诉讼费很少,都只有两、三百元,而一场官司一拖就能拖两、三个月时间,很“划算”。直到上诉期满,S某亲属这次总算没有收到对方的上诉状,官司终于打完了!

【申请执行】
  至此,S某亲属花了一年时间,打了五场官司,最终讨到了一个说法!但是,单位并没有按照判决履行义务,2006年11月张律师又代为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是一个比前面打官司更为棘手的诉讼阶段,刚开始单位就没有当一回事,后来在法院的批评、威慑下,单位的态度才有所改变,说的话似乎也比以前中听,“我们公司不是不给你们钱,实在是太困难了,不然也早给你们钱了。”
  后来经过多番艰苦地做工作,单位终于在2007年4月底给付了判决第一项的77034.5元,对剩下的60000元制订了一个还款计划,答应分12个月每个月5000元随抚恤金一起给付。
但愿单位的承诺不是假话,但愿亲属的希望不会落空!

【办案后记】
  民工因工死亡,单位认为和其无关,不愿赔偿。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死者亲属,硬是和单位打了五场官司(确认劳动关系一裁两审,工伤赔偿一裁一审),才最终为死者亲属讨回了公道!本案维权之艰辛,令人扼腕叹息!
  刚开始接触本案,张律师就预感本案是一个“难啃的骨头”,因为在本案进入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就已经反反复复地谈了多次,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都没有达成协议。因为单位始终认为S某不是其职工,与其没有关系,能补偿一点就不错了。所以本案中,确认S某生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常重要,一旦劳动关系成立,则所有的赔偿就可以按照工伤待遇来赔。否则,本案就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来索赔,那么S某作为成年人自己摔下本身有过错,还有可能将丁某某(亦是打工者)拖进来作为被告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各种因素综合考虑,S某亲属最终得到的赔偿就极有可能大打折扣。
  所以本案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两审非常关键,尤其是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第一场裁决更是重要,其结果直接为后面的诉讼打下了胜诉的基础,其实三场中的任何一场都不能有所闪失,否则都将为后面的索赔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
  本案五场官司时间上安排得也很紧凑,像工伤认定程序都是和诉讼程序并行,否则本案持续的时间将会更长。通过本案,张律师深切地感到,弱势群体的维权太难了!此种类型的官司太难打了!而承办此类案件更需要律师的认真、负责和爱心!
  (《金陵晚报》2007年12月14日A38版、《上海法治报》2009年3月9日B4版、《浙江法制报》2009年3月11日第15版均以整版篇幅报道了本案)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前面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尿毒症 病无情 换肾民工遭辞退 不言弃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www.jsfcls.com)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电话:(025)83352928、83359628-8003 传真:(025)83352928-8011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手机:13851706569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1幢502-503室 技术支持: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