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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2号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621  发表时间: 2011-6-9

【法规标题】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262号
【颁布时间】2010-12-27
【失效时间】

【全文】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

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文件执行。
 
  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赁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

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

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

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
 
  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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