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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结果书的法律效力及异议处理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936  发表时间: 2011-3-8

    《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估价结果书由承办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签署
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承办的估价业务,其估价结果
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征有关房地产税费、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
的依据。估价结果书应制成若干副本分送有关部门。

  对估价结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估价机构及估价事务所均
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当事人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结果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
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委托估价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
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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