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 价事务所进行。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 的房地产买卖、租凭、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
房地产市场估价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估价。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估价机构 或估价事务所递交估价申请书。估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代表)、职业、地址;
2.标的物的名称、面积、座落;
3.申请估价的理由、项目和要求;
4.当事人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申请书应当附有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和有关的图纸、资料或影印件 。
(二)估价受理。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收到估价申请书后,应当对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及估价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者,交由估价人员承办。每个估价项目的承办,不得少于两名估价人员 。
(三)现场勘估。承办人员应当制定估价方案,至标的物进行实地勘 丈测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并做好详 细记录。
(四)综合作业。承办人员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估价 结果。书面估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的原因,标的物名称、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 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
2.标的物及其附着物质量等级评定;
3.估价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估价结果;
4.必要的附件。包括估价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 背景材料,原始资料及实际勘测数据等;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书应由承办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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