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姐、弟关系。父母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2014年7月该房屋所在地段被政府拆迁。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份额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4年12月,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诉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法应得的份额。法院受理后追加其余兄弟姐妹三人为共同被告,追加母亲遗嘱受遗赠人为第三人。本案多次开庭审理,期间,张律师代原告对遗嘱真伪申请司法鉴定无果。针对被告的答辩,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涉案房屋属于父母亲夫妻共同房产。 二、录音遗嘱变更了代书遗嘱,应以时间在后的录音遗嘱为准。 1、2004年12月26日代书遗嘱见证人有法律瑕疵,母亲签名真实性存疑。2、2013年6月13日母亲录音实质上起到录音遗嘱的作用。 三、假设代书遗嘱有效,受遗赠人已放弃了受遗赠。
【法院判决】 2015年8月3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雨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确认诉争房产拆迁利益的二分之一系父母遗产,由原告继承二十四分之一。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例。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当先进行析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一般而言,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本案中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故受遗赠人可以继承相应份额,遗产剩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均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