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5日,被告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淘房”广告,原告看中一套“银龙花园”的房屋,2013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出售方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出售人L名下的银龙花园房屋(即广告房屋),原告按约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8000元,并于2013年7月1日前向出售人L支付购房款合计518000元。后L因出售涉案房屋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L潜逃后未抓获归案)。原告买房不成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5年4月,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先行垫付被诈骗购房款518000元及利息、支付租房损失39000元、返还佣金8000元。法院受理后多次开庭审理,针对被告的答辩,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根据居间合同的性质,被告作为商业居间机构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被告未尽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关于房款损失。2、关于租金损失。 另,因未促成购房合同成立,被告应返还已收取的佣金8000元。
【法院调解】 2015年7月22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5)秦民初字第2282号】:被告自愿垫付原告20万元;若日后成功追回赃款,原、被告按60%、40%分配追回赃款。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买房受骗,中介有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案外人(加害人)L尚未归案,结果有多种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一种可能,如果L很快归案,经过刑事执行程序后,能够全部退赔涉案房款,当然由L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理想结果);如果能够部分退赔,那么对无法退赔的部分,可以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由被告承担相应份额的损失。第二种可能,如果L归案遥遥无期(甚至一直不能归案,目前本案就处于这种情况),那么由原告独自承担涉案房款的损失风险,则显然有失公允。现原告五十多万元房款损失已客观形成,而原告只是一个每月领取普通退休工资的六旬老人,风险承受能力显着低于被告单位,其诉请要求被告先行垫付涉案房款(原告可以将追偿权让渡给被告),体现了公平原则,合乎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