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房产纠纷                           江苏房产律师网 > 房产纠纷 > 列表  
【房屋质量】新房交付漏水 法院判决修复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250  发表时间: 2015-12-3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原告从南京某开发商处购买住房一套,随后装修入住。入住后不久发现该房东、南、北三面内、外墙均严重渗漏渗水,导致室内墙纸霉烂生虫、靠墙地板浸水变形。原告找物业公司维修多次均未解决渗水问题,后找开发商交涉亦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4年5月,张律师代原告将开发商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屋墙壁渗漏部位进行修复,并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受理后多次开庭审理,期间,对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张律师代为申请了司法鉴定。针对被告的答辩,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保修期内,被告均应承担房屋渗水质量问题的修复责任。
    二、被告应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2014年11月19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原告房屋渗漏问题修复完毕;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因渗漏造成的装潢及附属物受损修复费用13428元。案件受理费1315元及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根据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至于具体损失金额,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一般依据鉴定结果确定。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房屋出租】出租无证房合同无效 空置损失      下一篇文章:【房产中介】买房遭遇卖家诈骗 中介垫付部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www.jsfcls.com)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电话:(025)83352928、83359628-8003 传真:(025)83352928-8011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手机:13851706569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1幢502-503室 技术支持: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