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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案】[南京] 房屋遭遇爆破强拆 证据锁链说服立案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538  发表时间: 2015-12-4

房屋遭遇爆破强拆 证据锁链说服立案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7日,拆迁人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领取宁拆许字(2010)第0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对南京市湖南路04地块实施拆迁,原告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2013年7月25日,拆迁部门为实施该项目搬迁扫尾工作,强行进入原告房屋,将屋内财物搬运一空。2013年11月9日晚10时许,原告房屋所在的江苏图书发行大厦大楼被爆破拆除。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3年12月,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9日,鼓楼法院作出(2014)鼓行诉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以无证据证明被诉行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张律师立即代为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以“起诉人无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起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原审起诉时,在起诉状里详述了事实经过,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涉案大楼被爆破的报道等基本证据,特别是相关报道均出自政府网站、南京日报等正规媒体,真实性、权威性毋庸置疑。该组证据组成的证据锁链起码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即:本案是发生在“宁拆许字(2010)第0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许可的政府主导的拆迁行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拆迁人(被上诉人)与被拆迁人(上诉人)的关系,涉案大楼是在本次拆迁过程中被炸灭失的。
    而今两证(房产证、土地证)在手的房屋都已经被炸没了,还与拆迁人没有“利害关系”?真是岂有此理!上诉人绝不相信,朗朗乾坤下、法治社会里,历史文化名城、六朝古都闹市区的一栋大楼被炸毁,难道还能是不法分子制造的破坏行为?!——大楼被炸夷为平地本身就是铁的证据,请问原审法院,还要上诉人提供什么证据证明大楼是拆迁人强拆?请问原审法官,难道是生活在“真空”里的吗?(退一步而言,即使炸楼不是拆迁人亲自所为,亦必然是其委托所为,法律后果均应由其承担;关键要看其强拆有无合法依据,而这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二、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列明了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十一种情形,综观该条第一款,从立法技术和逻辑上分析,从第(一)项到第(十一)项列举的都是程序上的问题,且即使对于该十一种不予受理情形,该条第二款仍然规定了救济渠道(责令补正或更正),以充分保障行政案件原告的起诉权。
    而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起诉人无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起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是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的审查,(更未告知任何“补正或更正”),明显是以立代审,所作裁定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原审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四项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裁定无法律依据。面对涉案大楼被炸毁这一铁的事实,原审法院完全视之于不顾,在立案审查时,即以立代审,从而轻飘飘地将上诉人挡在了法律的门外,让上诉人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公正瞬间崩溃、失望…… 让上诉人情何以堪?!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二审裁定】
    2014年1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行诉终字第117号行政裁定书:一、撤销鼓楼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办案后记】
    行政诉讼立案难由来已久。希望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施行后,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能得到根本解决。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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