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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强拆】[溧水] 苗圃被毁无着落 双管齐下巧维权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215  发表时间: 2014-8-11

【案情简介】
  2011年起,原告在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建了“XX苗圃”,种植了115亩苗木(品种有法国梧桐、香樟、榉树、杜英、桂花、梅花等),另有看护苗木用房数间约232㎡、鱼塘10亩、其他辅助设施若干(灌浆路面、水管、电线杆等)。2013年8月15日,溧水经济开发区为实施“宁溧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未经原告同意,组织大批干部到现场指挥工程队强行将“XX苗圃”的苗木尽行推毁、房屋全部拆除、鱼塘填平、其他辅助设施损毁。原告多番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2013年9月22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9月25日,张律师指导原告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征地信息。9月27日,张律师向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出《律师函》,就本案事实、法律、强拆和补偿问题阐明律师意见。
  2013年11月8日,张律师准备好诉讼材料,将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XX苗圃”实施强制摧毁的行为违法。溧水法院收案后多次协调无果,2014年4月对该案正式立案受理。
  因信息公开无果,2014年1月8日,张律师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鼓楼法院受理后定于2014年3月4日开庭审理。针对被告的答辩,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未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1、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3、未按申请人要求提供书面答复。
  三、被告具有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而其不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2014年5月8日,鼓楼法院作出(2014)鼓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一审判决,张律师当即草拟好上诉状(详见附一),指导当事人提起上诉。

【案外和解】
  本案的两个案件,即确认强拆违法案和信息公开不作为案,均进入司法程序,给相关部门带来很大压力。在多部门的斡旋下,经过综合权衡,原告见好就收,于2014年7月底和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

【办案后记】
  本案两个案件,案内案外,自始至终,双方都一直处于沟通商谈中,但由于赔偿金额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所以溧水法院两次推迟了开庭时间,以利于双方的充分协商。虽然信息公开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但该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二审南京中院已定于2014年8月8日开庭审理。加上强拆已近一年,各方均想早日解决问题,因此最终达成一致,原告也随后将两个案件分别撤回起诉和上诉,将本案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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