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常州市钟楼区XX村委对所属15个村民小组进行“土地换保障”,因补偿问题原告与村委发生纠纷,此后经层层信访,常州市政府于2014年12 月1日作出常核(2014)71号信访复核意见,原告才从中得知,早在2012年1月,包括原告3.7亩承包地在内的村组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原告持上述信访复核意见到当地政府要求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无果。 【律师代理】 2014年12月18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4年12月29日,张律师指导原告向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征地信息。2015年1月6日,张律师代为向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钟楼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2015年1月12日,常州市政府作出(2015)常行复第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5年1月22日,张律师代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4月13日,常州中院作出(2015)常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考虑到多方因素,原告未上诉)。 早在起诉常州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的同时,考虑到该案的可能不利结果,为慎重稳妥起见,2015年2月1日,张律师又直接将钟楼区人民政府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支付原告青苗补偿费5920元、苗木补偿费146810元,并将原告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补发自2012年1月至正式纳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2015 年7月8日、10月27日、2016年5月13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调解,针对被告的答辩,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被告具有涉案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 1、根据法律规定。2、根据政府规章。3、上级政府责成。 二、被告未依法办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已构成不作为 1、事实情况。2、被告未按规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三、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1、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2、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3、本案非重复起诉。 综上,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本来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本案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但至今仍不履行,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职责,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外和解】 在法院的督促和政府的协调下,2016年6月,当地村委向原告支付了24万元补偿款,并为原告办理了4万元的相关保险,随后原告申请撤诉。2016年6月1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常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办案后记】 原告与村委发生土地纠纷后提出信访,街道的答复和区政府的复查均对土地被征只字未提,还是市政府的复核才给出了真相。当地政府本来就应当依照相关征地政策的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但是直到原告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后,在经历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后事情才得以解决,由此可见在农村基层农民利益的维护有多不易! 其实本案也可以直接起诉XX村委,但打的是民事官司,无论是维权的力度还是维权的成本(需交一笔不菲的诉讼费),都难以和行政诉讼的效果相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