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原有一套面积为57.75平米的房屋,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某镇,2013年3月30,被告某镇政府委托拆迁公司将该房屋强制拆除,2013年12月16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后原告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4年8月18日,张律师将本案诉至海陵区法院,2014年8月26日,泰州中院裁定本案由姜堰区法院审理。张律师在起诉的同时,已申请对涉案房屋及其装饰装修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3月7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本案恢复审理,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前张律师申请了鉴定人出庭,针对评估报告,张律师对鉴定人进行了专业而详细地质询,并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关于房屋损失赔偿 1、赔偿原则。应当以判决时能够在同区位购买同等条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2、本案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赔偿依据。① 缺失“估价测算过程”等关键内容。② 估价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规程已废止。③ 评估单价远远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屋价格。④ 估价时点不合理。 3、建议赔偿价格。请求法庭根据涉案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酌定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 二、关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关于停业损失 四、关于补助和奖励 必须让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不能因为违法拆迁反而比合法征收的成本更小,更不能让被拆迁人因遭受违法拆迁得到的赔偿比正常征收情况下得到的更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正常征收时所给与的常规补助和奖励。
【法院判决】 2016年4月22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姜行赔初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一、镇政府赔偿原告被拆房屋各项损失计875267元(包括房屋价款、提前搬迁奖励、项目联动奖励、货币补偿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安置购房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及物品损失等);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评估费8000元和评估人员出庭费用2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对评估价格不满,所以提起上诉,2016年10月1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行终12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判。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强拆后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例。涉案房屋司法鉴定的评估价为467400元,这一评估价与原告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原告对评估结果极为不满,但法院最终采纳了评估结论,并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计算得出各项赔偿金额(对装饰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20万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司法实践中,多将“直接损失”理解为被侵害财产的标的物价值,而忽略了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外,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上述补偿费用都应当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违法机关应当予以赔偿。值得肯定的是,本案中,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上述所有赔偿项目均予以支持,从而较好地保护了被强拆人的相关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