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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前生子损伤 法援母子获赔八千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363  发表时间: 2013-3-12

十四年前生子损伤
法援母子获赔八千

【案情简介】
  1996年7月26日,Z女士在南京某医院生下一子。2009年6月1日,Z女士以生产时医院处理不当导致其子宫撕裂并影响夫妻生活为由,其子以出生时被医院医生划伤左太阳穴为由,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审判决均予以驳回。

【律师代理】
  张太中律师为Z女士母子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张律师分别代Z女士母子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有二:一是“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医疗关系”;二是“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认为该两点理由均不成立,阐述如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医疗关系。
  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出院证、转账支票等证据,虽然这些证据表面上看“缺乏作为证据的必要形式要件”,但这均不是上诉人的错——出院证上不盖章是被上诉人有意无意而为之,转账支票上无日期也是相关银行未填写。相反,上诉人本着最大的诚信,提交了尽可能搜集到的原始的“原汁原味”的证据,反而未被一审法院认定,难道是上诉人为诉讼而故意伪造不成?!所幸的是,一审结束后,上诉人翻箱倒柜又找到了当年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存根”,又到派出所复印到了“出生医学证明书”,上有被上诉人的印章,这总该可以证明上诉人没有“错告”了吧!
  二、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Z女士部分:)上诉人遭受子宫撕裂,被侵害的时间为1996年7月26日,之后发现夫妻生活受到影响。基于上诉人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其当时并不必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生活受到影响的根源在于子宫撕裂的损害。从能找到的门诊记录来看,最早的记载时间为2004年,随后上诉人一直就诊,直至2008年9月。也就是说,直到2008年9月,上诉人一直处于治疗状态(且未有好转),其时,上诉人才意识到其病因在于当年的“子宫撕裂”。因此,上诉人于2009年6月1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针对Z女士之子部分:)上诉人于1996年7月26日出生时,左太阳穴被医生划伤,上诉人父母之所以没有向被上诉人索要书面赔偿承诺,一是无证据意识,二是老实本分不想多事,三是基于侥幸心理,以为随着上诉人的成长,疤痕会渐渐变淡看不出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诉人的疤痕却日渐明显,给上诉人及其家人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心理压力,因此才下定决心走法律维权之路。因为上诉人的疤痕越长越大,本身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上诉人应随时可提起诉讼,不存在所谓的时效问题。
  综上,上诉人认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针对Z女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就医时受到侵害,以致后来遭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这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针对Z女士之子:)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出生时即受到伤害,疤痕将伴随上诉人一生,给上诉人以后的就业、成家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上诉人及其家人精神上也因此遭受了极大痛苦。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法院调解】
  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2010年4月28日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0)宁民终字第1139、1140号】民事调解书:1、医院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给付Z女士母子人民币各4000元;2、双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办案后记】
  本案一审中,医院抗辩理由之一就是双方无医疗关系,二审中,张律师指导Z女士尽可能地收集到了能证明双方有医疗关系的证据,从而在诉讼主体问题上占了上风。二审开庭后,张律师又和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充分、有效的沟通,以致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医院同意补偿的调解协议,实属不易。张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朋友,一要注意保留证据,二要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在维权时遭遇不必要的麻烦。
  (本案由扬子晚报2010年6月15日A37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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