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命女遭奸惨死 悲情父法援获赔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541 发表时间: 201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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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命女遭奸惨死 悲情父法援获赔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南京某开发区内发现与家人走失的被害人Z女(湖北省建始县人,殁年23岁)后,产生奸淫意图,遂对其尾随跟踪。次日凌晨,陈某对其勒颈、捂口,后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猛勒其颈部十余分钟,在Z女不动后将其拖入路边树丛中实施奸淫。陈某奸淫后发现Z女已死亡,随即逃离,同年11月被抓获。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将陈某公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代理】 Z父通过湖北省当地的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建始县法援中心向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协作,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南京市法援中心指派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由于开庭在即、时间紧迫,张律师立即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按照法官要求,在接受案件的当晚即加班整理诉讼材料、撰写刑附民诉状,第二天一上班即将诉状及法援手续提交法院,并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 张律师代Z父向南京市中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丧葬费1583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为当时尚不知道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张律师就高不就低,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为411040元,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4913.5元。
【法院判决】 由于案情重大,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并报经审委会研究,将本案定性为强奸罪。2010年8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宁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160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040元,共计人民币233953.5元。
【办案后记】 相关证明材料显示,Z某父女均系农村居民(Z女从建始老家来南京不到半月即出事),法院最终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为160080元(如是城镇居民则为411040元),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尚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如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支持)。 本案的刑附民代理,尽管对张律师而言几无任何法律难度,然而却费时颇多,单是到南京市中院和南京市法援中心就前前后后跑了九趟,和各方的电话联系更是数不胜数。 Z父痛失爱女,罪犯得到惩罚——但愿悲剧不再重演,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人的心田。 (本案由金陵晚报2010年12月30日C10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