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致轻伤 既担刑责又赔偿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5日,C某因妻子与楼上住户B女士发生口角,遂携一铁棍到楼上住家,与B女士夫妇发生殴打,致B女士颈部受伤,后经鉴定构成轻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C某公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律师代理】 2011年10月10日,B女士夫妇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张律师首先指导B女士到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了解其是否构成伤残情况,在确定其不构成伤残等级并收集齐相关证据后,张律师代B女士夫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C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物品损失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22680元。
【民事调解】 2011年10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对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先行调解。经承办法官多方协调,C某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B女士夫妇20000元,次日履行完毕。
【办案后记】 本案案情简单,属于一起常规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B女士夫妇在正式委托张律师前,已经咨询了多次,张律师指导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要求对方合理赔偿,但对方均未同意,以致本案走到审判程序。考虑到双方邻里关系、对方心理压力、给付能力以及己方证据效力等诸多因素,张律师劝B女士夫妇见好就收,使得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得以迅速调解结案。 因C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刑事部分得到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