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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获批拒退认购金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2338  发表时间: 2013-3-15

贷款未获批拒退认购金

  2010年10月,老程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一份,约定房产公司将位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的一间商铺出让给老程,房价为57万元,老程首付29万元,余款28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支付。随后,老程先支付了两万元的认购金,双方约定当年的12月24日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认购书签订后,因种种原因,按揭贷款无法办理,老程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认购金,房产公司则坚持要求老程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足购房款,拒不退还认购金。今年1月,老程告上法院,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认购金两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的利息4115元。
  近日,经法院调解,房产公司退还了老程两万元认购金。

  “很多开发商和购房者陷入误区,认为认购书并非合同,在认购书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纠纷。”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认购书也是房屋买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开发商而言,可以保障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购买者而言,可以约束开发商为其保留中意房产,取得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认购书约定购房余款办理按揭贷款支付,但并未明确如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余款如何支付,应属约定不明。买售双方对办理按揭贷款都尽了最大努力,按揭贷款办理未果,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故法院调解开发商退还了认购金,不再签订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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