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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1335  发表时间: 2013-12-5

本案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蔡某某于2002年从张某某手中购得尚未办到产权证的住房一套,约定先支付房款,等张某某办到产权证后再过户。2004年,张某某办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因房价大幅上涨,遂产生反悔之意,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过户,蔡某某只能诉至法院。就在双方因购房合同在法院打官司时,张某某儿子娄某、儿媳李某突然向同一法院起诉自己的父母,认为该房系拆迁补偿而来,老房被拆迁时二人户口也在其中,因此该房应归二人所有。由于张某某当庭承认儿子儿媳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未作更多调查,即认可娄某、李某对房屋的权利,将争议房屋判给了二人。娄某随即以判决书为依据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反将毫不知情的蔡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从已居住多年的房屋内迁出。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拆迁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笔者认为,本案所涉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载明安置房的产权人为张某某,其儿子儿媳并不是产权人,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拆迁以房屋面积为依据,户口在不在拆迁房内不是享有安置房产权的依据;此外,蔡某某已经购买该房并居住多年,从查明事实,公正审判的角度来讲,法院在审理时应通知蔡某某参加诉讼,否则就损害了蔡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系一件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出诉讼,目的是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张某某一家因房价大幅上涨,对已经卖给蔡某某的房产产生毁约的想法,然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只能“另辟蹊径”,试图通过“自家人告自家人”的方式将卖出的房屋再“告”回来。最终,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再审,该案得以纠正,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非法意图落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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