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改房”如何分? [案情]自1985年起,马某(女)与顾某(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9年3月,顾某母亲出具赠与书,将无锡市一处房屋赠与顾某。当时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所有权人为顾某,建筑面积为27平方米。1993年2月,顾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确定安置房为一间公房。2009年上半年,马某搬出芦庄小区的房屋。2010年4月,顾某通过房改取得该房的产权,支付购房款约4万元。房屋登记簿载明:所有权人为顾某,建筑面积为104平方米,其中19.04平方米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市场价购置。同年6月,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顾某离婚并分割芦庄小区的房屋。另查明:双方所生三个子女均已成家另居。
[评析]现产权登记在顾某名下的芦庄房屋,系1993年原有私房拆迁后安置所得,当时顾某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安置了建筑面积为104平方米的一套组房(其中有部分扩房贴费),因未采用产权调换,根据当时政策安置房为公有住房。2010年4月在双方分居期间,顾某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了承租的公有住房,该套房屋成为夫妻双方的主要财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决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为法定夫妻特有财产和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讼争房屋的来源、购买情况、马某的诉求、顾某患重病经济困难等因素,判决该房屋归顾某所有,顾某向马某支付9万元。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就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