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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 口头约定有效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1918  发表时间: 2014-1-10

兄弟分家 口头约定有效 
 

  口头分家协议效力如何?农村土地登记不明,风俗习惯能否成依据?近日,兴化市法院依据法律,综合农村习惯,平息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

  1988年,顾老夫妇砌建了三间平房,当时两个儿子均未成年。90年代初,老大刚成年,家庭决定买船搞运输,后老大夫妻即一直开船做生意。几年后,小儿子到了婚嫁年龄,于是家人共同商议分家,由老大得船,老二得房,即有了“得船不得屋,得屋不得船”的约定。后老二外出打工,近年回家发现老大已自占该房屋,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庭审中,有多位亲戚长辈到庭作证,证明口头分家。经查,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父亲所有,而农村地籍登记在大儿子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为顾老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该房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现顾老及亲戚长辈均证实分家时,讼争之房已分给小儿子。因此,法院确认讼争之房归小儿子所有。

  法官点评:按农村风俗,父母子女分家一般自由商定确认,可书面可口头,且都会有亲戚长辈到场见证。但农村房屋的登记是历史遗留问题,经常存在登记不明确,因此法律效力须待考量。因此,应当综合农村习惯和法律的考虑,而非教条主义地单纯依靠登记予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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