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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不是“儿戏”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1573  发表时间: 2014-5-27

财产约定不是“儿戏”

  【案情】吴某(女)与唐某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的一套住房归吴某个人所有,2010年11月吴某领取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产权登记人为吴某一人。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唐某离婚,并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崇川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判决案涉房产归吴某个人所有。唐某认为其也对房屋进行了出资,对房屋所有权也享有份额,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评析】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由于我国采用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如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还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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