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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收益就该这样分割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1726  发表时间: 2014-5-27

增值收益就该这样分割

  【案情】王某(女)、李某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次年2月分居,2008年10月经崇川法院判决离婚,对王某婚前购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未做处理。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房屋的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的房屋增值收益。崇川法院经审查,李某为购买该房,于婚前支付首付款43万余元,向银行贷款3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共还款本息21万余元,尚有18万余元贷款本息。该房经评估价值220万余元。崇川法院按照21万余元占房屋首付及贷款本息总额的比例,计算出对应的房屋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24万余元。双方均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评析】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买房的情况较为常见,房屋产权的归属成为夫妻双方离婚时的争议焦点。虽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但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归还的购房贷款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支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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