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印章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Y公司在泗洪县设立泗洪分部,泗洪分部所使用的公司印章,系Y公司刻制,与公司名称相一致,但未在公安机关备案。2009年7月7日,W医院和Y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W医院将其老年综合楼工程委托Y公司招标代理,委托代理事项包括:代理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等代理工作。后W医院以被告Y公司泗洪分部私刻公司印章,并伪造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欺诈行为,给其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要求确认招标代理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Y公司对其泗洪分部工作人员业务中的签字、用章行为进行追认,双方因此形成诉讼。
[评析]本案的审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具体表现。但Y公司泗洪分部与W医院签订招投标代理合同时所使用的公司印章,虽系Y公司刻制,与公司名称相一致,但未在公安机关备案,同时公司还拥有同类印章三枚,且没有明显标识,使人无法通过肉眼识别。Y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其行为给公司自身以及社会其他民事主体带来不良后果,干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Y公司此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持否定的态度,故应认定其与W医院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本案中Y公司泗洪分部以公司名义与W医院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所使用的公司印章,系Y公司刻制的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公司印章,其行为虽然不符合行政管理规范,但Y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真实的,其与W医院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且Y公司已按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招标代理工作,确定了中标人,同时Y公司对其分支机构以公司名义与康复医院签约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对W医院提出Y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损害了其权益,而要求确认招标代理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