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能否主张保修责任
【案情】2009年4月,某制药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制药公司1号厂房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开工日期2009年5月,竣工日期2009年11月,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价款106万元。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土建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2009年12月工程施工完毕,2010年1月,制药公司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厂房。自2011年6月起该厂房屋顶开始漏水、墙面渗水,建筑公司先后派人维修过几次,但均未解决问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制药公司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保修责任。
【分歧】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方的义务,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无关,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保修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制药公司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保修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由此可见,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建筑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只有在经过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当自行承担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责任。
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是由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一个静态的过程,验收合格只是表明建设工程在未经交付投入实际使用的情况下,符合质量要求。实际投入使用后有可能出现在竣工验收时尚未发现的质量缺陷,为了充分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则表明建设单位对该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可,愿意承担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出现了质量问题,也并未超出其主观预期,此时建设单位已经丧失了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此,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方即擅自使用,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以外,施工方不承担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本案中,制药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擅自使用厂房,出现厂房屋顶漏水、墙面渗水,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保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