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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两份遗嘱 父亲去世留下两份遗嘱
作者:   来源: 江南时报  浏览次数: 2950  发表时间: 2012-2-29

父亲去世留下两份遗嘱
争遗产一家人闹上法庭 
 

  父亲去世时曾留下口头遗嘱,部分财产归子女,而当刘家兄妹向继母讨要这笔钱款时却遭到了拒绝。一怒之下,两兄妹将继母潘老太告上了法庭。近日,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因刘大爷在生前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自愿将房产留给继子,最终兄妹俩无奈选择了撤诉。

  继母子为遗产闹上法庭

  潘老太和刘大爷是对再婚夫妻,虽婚前各自都有子女,但并不影响两人的感情。去年9月,刘大爷因病去世,留下一笔52万元的遗产。刘大爷病重期间,曾告诉子女会把一部分财产留给他们。办完父亲的丧事后,刘家两兄妹便按照刘大爷生前的遗愿要求潘老太把相关财产交给两人,谁知却遭到潘老太的拒绝。为此,兄妹俩一纸诉状将潘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遗产15万。

  “父亲生病期间,都是我们兄妹俩在日夜照顾,后事也是我们操办的。我们要继承15万遗产不为过吧,况且父亲生前曾留下口头遗嘱。”刘大爷的儿子激动地告诉法官。说起房产,他更是一肚子火,他认为这房屋不仅是父亲和潘老太的,祖母也有份。原来,刘大爷再婚后,单位考虑到其还要赡养母亲,便重新调整了住房,房屋登记在刘大爷名下。后刘家兄妹的祖母去世,房屋就一直由老两口居住。期间,家里经济都由潘老太掌管,钱款也都交由潘老太处理。

  公证遗嘱效力最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老太始终没有出庭应诉,称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但潘老太告诉法官,房子是在两人结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期间夫妻感情很好,刘大爷为此在2007年时立下遗嘱: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继子所有,该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潘老太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经过公证。虽刘家兄妹一再称关于房屋祖母也有份,且有父亲生前的遗嘱录音,但承办法官告诉二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在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于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的法律效力。在该案中,只有潘老太提供的一份公证遗嘱,则该遗嘱法律效力最大。如果两兄妹要推翻该遗嘱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的内容和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最终,刘家兄妹选择了撤诉。

  [析法]《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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