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遗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
【案情】老张夫妇生有四子,1999年老张及四子分别出资5000元,将原为老张夫妇所有的八间砖木结构的祖屋改建为八间平房,改建后的房屋仍为老张夫妇所有,老张的长子张甲在外居住,其余三子及老张夫妇均居住在该房屋内。此后,张甲及老张夫妇相继去世。2010年在亲戚协调下,张甲妻子及子女与老张其余三子签订祖屋分割协议。张甲妻子及子女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且全额取得了房屋折价款。事后张甲妻子了解,该房屋市值在900000元以上,而且面临拆迁。随后张甲子女以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
【评析】笔者认为,分割协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不属于其第五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不存在撤销祖业房屋财产分割协议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其中,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而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张甲子女在签订协议前必然会对老张遗产进行估价。双方当事人主体上不存在显失公平所要求的优势或者经验的差距。原、被告均无生活经验和交易经验的欠缺,也不存在经济上明显的优越地位。因而首先从主体比较上否定了显失公平的可能。故涉案财产分割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张甲子女请求撤销该协议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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