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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未登记 险些丧失继承权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2856  发表时间: 2011-12-3

再婚夫妻未登记 险些丧失继承权
 

  配偶英年早逝,子女不在身边……相似的经历让两位年近中年的男女走到了一起。没有领证、没有办喜宴,没有生育子女,23年夫妻生活一晃而过。然而美好而沉静的日子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给打碎了,男人死后留下的50万元存款成为儿子与“妻子”争夺的焦点。近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错综复杂的继承纠纷。

  李立与张兰先前都有过一段婚姻,1985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居住在一起。2008年李立出车祸去世,和前妻所生的儿子李元赶回来料理父亲后事时,意外发现父亲有一张50万元的存折,随后便将钱全部取出。张兰知道后,提出这笔钱是自己和李立共同打拼所得,李元不能擅自拿走。然而李元称自己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动用父亲所有遗产。

  在交涉无果后,张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50万元存款是自己和李立的共同财产,李元应将其中一半返还给自己,剩余一半依法分割。李元认为,张兰和父亲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不构成事实婚姻,张兰要求分割父亲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在对各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法院认为张兰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遂依法认定李立与张兰存在事实婚姻,李元取出的50万元存款应作为李立和张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故李立的遗产仅为25万元,该遗产应由配偶张兰、儿子李元共同继承,各半享有。法院最终判决,李元返还张兰37.5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将1994年2月1日作为认定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时间区分点,本案中张兰提供的各项证据可以表明她与李立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但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旦遇到类似纠纷,其中一方有可能面临一分钱都拿不到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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