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持遗嘱 继母持遗书 父亲自杀后百万遗产该谁继承
继母女为此闹上法庭,最后法庭支持了女儿的诉讼
父亲自杀身亡后留下百万遗产,女儿华某认为,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且持有父亲的自书遗嘱,自己理应继承所有遗产。未料,在办理继承手续前,其继母却手持父亲自杀当日所留下的遗书,要求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
之后,华某将继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主张其独享继承权。日前,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判决华某所持自书遗嘱有效。
【案情】父亲自杀身亡 留下百万遗产
华某的父亲老华经营了一家不大不小的外贸公司,且发展一直良好。可没想到,2010年7月31日,华某突然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其父亲因公司出现资金缺口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身亡。得此噩耗,华某大吃一惊。悲痛之余,她想起向来疼爱自己的父亲曾给她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若自己意外身亡,其一切财产均由女儿华某继承。
经律师梳理,华某得知其父亲老华共留下近400万的遗产。于是,华某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便拿着父亲的自书遗嘱找到继母吴某。不料,吴某当场拿出老华自杀当日给自己写的遗书,遗书中除表达对其当时生活状态的绝望与无助外,还特别提到了家中各项存折和款项的保管问题。吴某认为,这就是华某对其财产做出重新划分的表示,自己应遵从老华的临终意思,与华某共同继承遗产。
看到父亲的绝笔信,华某伤心不已,同时,她与继母吴某间也因突然冒出的这封遗书发生了争执。
【进展】遗产数目繁杂 继承范围难界定
在庭前审查结算中,法院了解到,老华因公司出现资金问题,不得不将公司整体转让。长期抑郁,加上遭此变故,老华无法接受现实,便选择了轻生。
法院对老华所留下的遗产进行清点时,原被告双方称,老华于2001年和华某的生母离婚,2007年又和吴某结婚。与吴某结婚前,也即2003年11月和2007年1月,老华分别贷款购买某小区2242室房屋和某小区101室房屋各一套,还贷从再婚前便开始。婚后,吴某与老华一起分担贷款,并与其一起出钱装修了房屋。另外,老华于2008年与他人集资成立了现有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老华占39.5%的股份。2009年,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将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变更出资后,老华仍占有39.5%的股份。2010年,公司股权内部更替之后,老华所占股份达到46%。
同年7月31日,老华的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转让协定》,将公司的全部所有权及经营权转让给该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股权比例,老华应得460万元,其中86万元用于归还他曾经购买的其他股东的股权。
经调查,老华还在婚前购有奥迪轿车一台,白金钻戒和欧米茄手表各一只,存款4万余元。此外,他还在婚后与吴某共同购买宝马轿车一台。
【判决】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判定女儿继承
庭审中,华某的祖父证明老华生前对其唯一女儿极其宠爱,此遗嘱真实性毋庸置疑。同时,华某认为,父亲留给自己的自书遗嘱是其意识清醒时的真实意思表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华某据此要求继承其父生前财产。
对此,吴某辩称,老华的自书遗嘱中写明,遗嘱生效的前提是自己意外死亡。但现在老华是自杀,不属于意外身亡,所以他写给女儿的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自己拿到的是老华自杀当日所写的遗书,属于老华最新的意思表达,所以该遗书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吴某表示,即使法庭判定华某所持遗嘱有效,华某也不能独自继承遗产。因为自己与老华结婚时,带来其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钱某,并将钱某入了户籍。所以在法律上,钱某与老华应是继父女的关系,钱某也应当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华在未预见自己会死亡的前提下便写好遗嘱,并交予女儿,当时应属于意识清醒状态,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同时,该案中的自杀确也属于意外死亡范畴,所以华某所持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因而,继承方式应以该遗嘱为准,由华某全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外,法官认为,老华虽与钱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但钱某毕竟是吴某与前夫所生,且前夫并未免除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因此,钱某无权享有对老华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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