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1日,南京市规划局核发地字第XX113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对南京市湖南路04地块用地储备。原告房屋在此地块范围内。原告认为规划部门颁证行为违法。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4年3月,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规划许可证。诉讼期间,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许可证。张律师代理意见如下(节略): 一、被告颁发涉案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无论是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被告核发涉案规划许可证均违法。 二、被告颁发涉案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在作出涉案规划许可前,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实剥夺了原告等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实体性权利。 1、未依法告知。2、被告对涉案规划许可滥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该法条的错误解读或故意曲解。
【法院判决】 2014年11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鼓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于2010年7月21日核发的地字第XX113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办案后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本案被诉规划许可证,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撤销,原告不撤诉,故法院最终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