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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南京] 信息公开糊弄回复 被判撤销重新答复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320  发表时间: 2016-2-1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9日,包括Z先生在内的南京市XX广场六户过渡安置房被强拆。2014年7月起,陆续有部分被拆迁户被重新安置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同次拆迁项目之利害关系人,Z先生于2014年8月28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南京市XX广场网点房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信息,但被告置之不理,后经法院两审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15年8月21日,被告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

【律师代理】
    Z先生于2015年7月因病去世,其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5年9月24日,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并判决被告依法公开南京市五塘广场网点房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协议等补偿情况。2015年1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
    一、原告申请公开事项不涉及他人个人隐私,属于依法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原告申请公开事项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被告应当依法提供

【法院判决】
    2015年12月1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行初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责令被告在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后,对Z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办案后记】
    2014年8月,Z先生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不予理会,后经法院两审判决,从申请到终审,花费了一年时间!2015年8月21日,被告无奈作出答复,却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不予公开。此时,Z先生斯人已逝,其继承人不服该答复,继续走法律维权之路,因此有了本案。真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做到依法办事,切实为民服务!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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