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原告南京某广告公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机场路与绕城路交叉口设置了一座高立柱三面广告牌,依法办理了规划、设置发布等相关手续,后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该广告牌位置正处于雨花台区花神庙立交中间。2014年5月16日凌晨,在无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将该广告牌突然强行拆除。后原告就强拆问题多番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2015年8月28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张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原告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二、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广告牌被拆是被告所为 1、原告通过自行调查得知广告牌是由被告所拆。2、信访答复情况显示广告牌是由被告所拆。3、其他部门证明广告牌是被告所拆。 三、被告实施强拆无法律依据 1、超越职权。2、程序违法。 综上,原告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实施了对原告广告牌的强拆行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其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2015年12月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雨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对原告涉案广告牌实施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违法。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行终8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强拆案例,案件的背景是2014年南京举办青奥会前对城市市容市貌的集中整治。相关部门无任何手续、无任何告知,在夜间将涉案广告牌突然拆除,从程序上而言明显违法。令人不解的是,相关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本应敢作敢当,但在诉讼过程中,却拒不承认是其实施了强拆行为。最终人民法院明辨是非,依法作出了裁判——为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