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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才知买的是“凶宅”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1596  发表时间: 2013-12-22
签了合同才知买的是“凶宅”
 
    花大价钱买的二手房,交了定金才听说该房以前曾发生过自杀事件。这样的事情让谁摊上都不好受,作为买房人能否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如果在房屋买卖环节卖家始终未将相关重要信息予以告知,则构成欺诈,准许撤销合同,卖家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姜女士才得知卖方张先生的母亲曾在这套房屋中跳楼自杀,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及房屋信息披露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卖方张先生返还买方姜女士定金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今年8月10日,姜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张先生、刘女士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他们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40万元,并支付购房定金6万元。事后,姜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在2011年年底,张先生的母亲曾在该房屋中跳楼自杀。而购房之初,姜女士曾和张先生夫妇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张先生夫妇确认“对出售的房屋未隐瞒任何重大瑕疵”。合同签订之前,姜女士曾向张先生夫妇询问家庭状况,了解到对方家庭和睦,被告知张先生的母亲也在世。
 
  得知这一情况,姜女士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期间,姜女士称,张先生夫妇隐瞒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张先生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5万元。
 
  对此,张先生辩称,姜女士和中介机构已了解该房产,并已实地察看,证明姜女士对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情况已经了解。媒体曾报道了涉案房屋发生坠楼事件的新闻,姜女士应对此有所了解。因坠楼自杀者是张先生的母亲,张先生内心受到了很大创伤,此事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愿再提及,且对姜女士没有告知义务。张先生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实际居住,也无权属纠纷,已经履行了卖方应尽的义务,不构成欺诈。姜女士忌讳购买的房屋曾有人坠楼,是因为迷信而造成的心理障碍,不能据此推翻合同。
 
  鄞州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以欺诈手段,使姜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姜女士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卖方应告知房屋相关信息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称,该案争议焦点是:卖房人是否具有披露涉案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的义务,以及卖房人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以及房屋价值贬损的后果。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缔约准备阶段,当事人即具有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个情况,对姜女士是否愿意与张先生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交易有重大影响,张先生负有如实予以披露的义务。张先生认为其母亲跳楼自杀属于个人隐私,不愿对外提及,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不能据此免除其应承担的告知义务。
 
  卖房人明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但在与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信息,且谎称张先生母亲在世。由此可以看出,卖房人张先生具有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
 
  据了解,从近几年各地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均认可“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凶杀等,都可以被列入“凶宅”范围,这也与社会上大部分人的认知相符。法官称,包括房子曾经过火等信息都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卖方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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