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案情】2012年11月2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购买胡某房屋,房屋总价款142万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网签流程,网签流程为:张某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于2013年3月8日前将首付款45万元提交监管账户,尾款3万元在房屋交付时支付,余款92万元通过组合贷款的方式进行银行贷款,并由张某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指定监管单位进行监管(如果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指定资金监管单位无法办理,则钱款由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2012年12月底,张某、胡某双方至银行办理贷款预批手续,银行要求胡某出具收到60万元的首付款的证明,因张某未实际给付,胡某拒绝签写该证明,当日贷款手续未能办成。后双方再至银行办理贷款预批手续,但胡某要求张某支付包括尾款3万元的首付款58元,张某认为不应当支付尾款3万元,因胡某拒绝出具首付款证明,贷款预批手续仍未能办成。2013年3月14日,张某致函胡某,称因胡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张某、胡某均表示不再履行买卖合同,胡某同意返还张某2万元定金。
【评析】胡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胡某两次带齐资料配合张某办理银行贷款预批手续,均因张某在未向胡某支付首付款或未足额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却要求胡某出具首付款证明导致胡某拒绝出具。之后,张某又通知胡某要求其配合办理贷款预批手续,但合同约定的张某应向胡某支付首付款的时间(2013年3月8日)已届至。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的方式是将首付款提交监管账户,但合同还约定如果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指定资金监管单位无法办理,则由张某与胡某自行办理房款支付。即在张某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银行贷款的预批手续,没有设立监管账户的情况下,张某可将首付款直接支付给胡某。故胡某在张某到期不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不愿意再次配合办理贷款预批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判决:胡某返还张某定金2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